
一、检察履职:从提前介入到出庭公诉,全链条守护法治底线
本案中,本院始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固定证据:在案件侦查阶段,本院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围绕受贿罪构成要件,引导调查机关全面收集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和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的关键证据,确保案件证据链完整闭合。
精准审查,依法决定提起公诉:审查起诉环节,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合法性、法律适用进行逐项核查,发现案件中被告人受贿方式存在争议,本着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未认定被告人受贿方式系主动索贿,保障了被告人人权和实现了控辩平衡。最终以受贿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出庭公诉,当庭揭露犯罪危害:庭审中,公诉人围绕犯罪事实进行清晰举证,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解进行有力质证,并结合案件证据、庭审情况发表公诉意见,不仅阐明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更深刻剖析了受贿罪对社会的危害,推动法庭准确认定犯罪、依法作出判决。

二、受贿罪不止是个人犯罪,更是公共利益的“蛀虫”
受贿罪绝非个人的“金钱交易”,它一边让公职人员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变现”,损害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一边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让合规者吃亏、投机者获利;更会像蛀虫般侵蚀公共利益,导致民生项目缩水、资源错配,最终动摇社会稳定的根基。
三、给所有公职人员的“三点警示”:守住底线,方得始终
莫把权力当“私产”,权力姓公不姓私,用权换利终会栽跟头;
莫把人情当“盾牌”,小恩小惠藏陷阱,贪欲一开口再难回首;
莫把侥幸当“底气”,监督法网无死角,伸手必被捉终要深究。
检察机关将持续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通过依法履职斩断“权力寻租”的链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筑牢法治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