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院情介绍
领导简介
机构职能
网上举报
网上申诉
检察长信箱
案件信息公开网
法律咨询
12309服务中心
中国检察听证网
法律法规
莫旗检察微博
莫旗官方微博微信二维码
莫旗检察微信
莫旗官方微博微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媒体聚焦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5-07-01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25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8次会议、2025年5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6月25日

法释〔2025〕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

(2025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8次会议、2025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确定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人选的有关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担任辩护人后,无论该辩护人是否已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受委托的辩护人均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法律援助。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地址:尼尔基镇巴特罕大街19号 邮政编码:162850 电话0470-4621133转8014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