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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守护刑罚执行“最后一公里”的公平正义
时间:2025-08-19  作者:  新闻来源:莫旗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刑罚执行作为司法程序的 “最后一公里”,直接关系到法律尊严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更关乎每一个公民对法治的信仰。而刑罚执行监督,正是这 “最后一公里” 上最坚实的守护者,今天,就让我们通过这份宣传手册一起了解刑事执行监督工作。


刑事执行检察具体是做什么的?

刑事执行检察肩负着对各类刑罚执行活动、刑事强制措施执行以及强制医疗执行等全方位的法律监督职责。例如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能进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等进行监督。

“减刑、假释”是什么意思啊?

这正是百姓普遍存在疑问的地方。减刑假释是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我们的职责就是监督这个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比如,犯人要符合‘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等条件,还要经过法院严格审查,确保只有真正符合条件的人才能提前释放。

怎么监督监狱、看守所呢?

“我们有两种主要方式:一是派驻检察官常驻监狱和看守所,每天巡查、查阅档案、谈话等;二是开展跨区域巡回检察,避免‘熟人监督’。另外,我们还用大数据筛查立功材料、计分考核等关键环节,监督方式非常多样。

社区矫正又是怎么一回事?

社区矫正是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社会力量协助下进行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矫正对象在社区接受矫正期间需要定期报到、参加公益劳动、接受心理辅导等。我们的任务是监督矫正机构是否依法履职,防止“脱管漏管”。

怎么监督社区矫正呢?

日常检察监督工作通过查询社区矫正机构的相关系统和档案,同时结合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开展异地检察监督工作,提升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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