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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滑”转错账?不当得利应退还
时间:2025-03-13  作者:  新闻来源:广东政法网  【字号: | |

 “你好,我昨天不小心把钱转到你账户上了,可以麻烦你还给我吗?”

  “又不是我让你转的,我的网贷还款已经直接扣款了,怎么退给你?”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人们的支付手段多样且便利,以前银行转账还需要前往柜台或ATM机进行操作,现在只需通过手机网上银行,输入银行账户即可。但如果一时“手滑”,不小心把钱转到了错误的账户上,对方拒绝退还又该怎么办?

  近日,肇庆高要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区某在转账时不小心选错账户,被告梁某德收款后拒绝返还,区某诉请梁某德返还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区某与梁某德曾有生意往来,在交易过程中,区某手机银行中保存有梁某德的银行账号。

  2023年9月,区某与案外人梁某忠进行买卖交易,需支付货款3.3万元。在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时,因梁某德与案外人梁某忠的姓氏相同而误将该笔货款汇入至梁某德的银行账户。次日,区某发现错误汇款后,立即通过微信联系梁某德,希望其返还该笔货款。梁某德将其网贷扣款记录截图发送给区某,表示该笔款项已经被扣款,拒绝返还。

  为此,区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梁某德返还不当得利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判决

  高要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没有法律依据情况下,一方取得不当利益,而另一方因此受到损失的,应当构成不当得利,其中,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为善意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为恶意得利人。

  本案中,区某因错误转账给梁某德受到了损失,事发后,区某将事实告知对方,而梁某德明知没有法律依据取得该转账款项仍拒绝返还,属于恶意得利人,区某作为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梁某德返还不当利益并依法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为此,法院最终判决梁某德返还不当得利3.3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给区某。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移动支付越来越被广泛使用,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使用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等电子转账方式进行资金交易时,应注意核对交易方的收款信息,谨慎转账。若因大意错误转账,应尽快与对方取得联系,告知错误转账的时间、金额和缘由,如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请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构成不当得利且对方属于恶意得利人,还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并依法赔偿损失。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面对本不属于自己的“意外之财”时,也要切勿心存贪念,妄图据为己有,这样不仅要全额退还欠款,还要承担其他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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