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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旗人民检察院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3-05-25  作者:  新闻来源:莫旗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所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程序和实体上予以从宽处理的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也是公正与效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公正与效率的平衡,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刑事对抗,对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现实的司法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的机关肩负着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刑事职能,在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现就我院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如下分析:

一、注重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的核心环节。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在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其主导作用。在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是与其在刑事诉讼活动的作用相关的,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肩负着侦查活动监督及审判活动监督的职责。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即可认罪认罚,但其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需要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活动中予以进行审查,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得到法律保障,避免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情形出现,保证无罪的人不受法律的追究。

对此我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中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活动中的自愿认罪认罚的审查,并侧重从侦查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权利义务的告知、认罪认罚法律后果的解释、在进行认罪认罚过程中是否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方面进行审查,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活动中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及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2020年1月至4月,我院就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阶段未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权利义务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及未在案件报送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阶段就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在规定的法律文书中予以说明的情况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5件次,约占我院纠正违法数的85%。

同时,我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活动中及审查起诉案件活动中,坚持将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案件办理的始终。同时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工作中,在依法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的同时,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并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实行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2020年1月至5月我院就7名在批准逮捕并依法提起公诉后资源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依法建议法院对给7名被告人进行变更强制措施,均得到法院的采纳。

我院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在保证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的同时,同时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释法说理,让其对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能够更加准确、明晰的进行理解与预判,并保证值班律师、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为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并注重听取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案件分流的重要角色,注重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合理使用,对于罪行较轻、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案件审查权利,充分行使案件的起诉权和不起诉权,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进行不起诉处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注重附条件不起诉作用的发挥。2019年至2020年6月初,我院就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的案件,决定相对不起诉3件3人,对1件1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仅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同时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我院检察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实现案件速裁率达80%以上。

二、对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不同阶段的认罪认罚,进行合法科学合理的“区别对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任何环节都可以认罪认罚,我院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阶段、不同时期的认罪认罚在案件处理及量刑建议从宽时合法科学合理的进行“区别对待”。

从司法实践中可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阶段的认罪认罚对案件的侦查、审查、审判具有不同的影响。如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阶段即主动认罪认罚则更加有利于案件的侦查取证,其认罪认罚的主动性及法律效果更好。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认罪认罚,则更有利于案件审查起诉工作的开展,对控辩双方对刑事诉讼程序的选择、量刑的协商空间更大。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则需要检察机关对案件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角度再次进行考量,对司法资源的节约意义相较于在侦查活动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较小。所以,我院在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阶段开始的认罪认罚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认罪认罚情况对刑事诉讼活动所产生的不同影响,在控辩双方对量刑建议进行协商时依法科学合理的区别对待,如在侦查活动开始阶段即认罪认罚的在量刑建议从宽考虑的幅度一般在量刑建议时大于在审判活动时开始的认罪认罚案件。

三、注重提高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适当性和合理性,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般应予以采纳。该规定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公诉裁量权的丰富和完善,强化了公诉业务的主动性,也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适当性和合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起诉认罪认罚案件时,在案件依法提起公诉时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就案件的程序选择及量刑幅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形式进行协商。该程序选择不仅有利于案件的审查办理,也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实行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如大部分认罪认罚案件会以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大大地减少了庭审中的刑事对抗,节约了庭审的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而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双方就罪名及量刑建议所达成的协商,实际上是一种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活动,非特殊情况依法是不应当随意改动的,而该量刑建议在法庭上一般应得到采纳。这也就意味着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般会是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对此要求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我院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不断探索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规范化、具体化,并注重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内部沟通协商机制,对同类案件进行案例式对比,实现罪责刑相适应。2020年1月至5月,我院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实现确定型量刑达95%以上,量刑得到法院采纳率达80%以上。

四、 充分发挥抗诉权,有效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检察机关在案件办过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的量刑建议达成协商,该量刑建议对控辩双方均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案件量刑时取得检察机关的从宽建议并得到法院的采纳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的上诉案件,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其抗诉权。检察机关应当对对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从宽判处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应以案件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为由提出抗诉,杜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从宽判处后又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挑战。

2020年5月我院就一起在法庭审理阶段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在法院依法从宽判决后,被二告人分别就案件量刑及案件定罪量刑有异议为由诉的案件依法根据二被告人认罪不认罚,不认罪不认罚不符合认罪从宽制度的适用为由依法提起抗诉后,二告人撤回上诉认罪服判。维护了司法的尊严,并节约了司法资源。

五、 检察机关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更应注重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实现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罪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应注重检察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

(二)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认罪认罚从宽中的从宽应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从宽,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进行从宽建议及判处。

(三) 坚持保证办案质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行是案件质量的保障,其实行也必须保证案件质量。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案件质量,注重案件的罪名的审查及证据的把关。在实现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的同时,正确使用法律打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

(四) 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

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应注重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依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对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的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并注重案件刑事和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认罪认罚但因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应注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及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注重认罪认罚从宽与被害人意见的平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将认罪认罚以法律的形式将其制度化,是现代司法理念的进步,有利于及时准确的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减少刑事对抗、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是我国社会治理理念的创新,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提高。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肩负着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司法救助、刑事申诉等司法职能,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检察机关应结合自身的司法职能,探索建立并完善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机制及工作规范,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发挥自己的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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